為利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管理,敬請貴部協助配合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交通部函 89.09.08.交路八十九字第05223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高公局89年8月18日管89字第16889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係行政院秘書處89年8月4日台89交移字第0289001655號移文單轉據桃園縣廖先生陳情,為中山高速公路兩旁充斥違法大型廣告看板,某些廣告有賣弄色情之嫌,易使駕駛人分心,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建議加強取締以保障用路人安全。查依現行規定本部高公局對於是類案件之處理方式如次: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內廣告物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由本部高公局隨報隨拆。
(二)高速公路兩側路權範圍外廣告物(樹立廣告)依「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其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本部高公局無權拆除,僅能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規定查報函送當地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及通知業者或廣告戶限期修改或拆除,如逾期未修改或拆除,再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強制拆除。
三、為利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管理,敬請貴部就左列事項協助配合:
(一)依禁限建辦法第4條規定,有關高速公路兩側樹立廣告禁限建範圍圖說乙節,經查高速公路沿線目前除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雖已會銜用印,惟尚未完成公告程序外,其餘十五縣市政府均已完成公告程序,敬請貴部轉請該二機關能積極配合,儘速完成公告程序。
(二)如行政院秘書處函有關民眾陳情中山高速公路兩旁充斥違法大型廣告建議加強取締案,本部亦經常接獲用路人反應相同案件,本部及高公局將本於權責持續加強辦理,惟為使廣告物管理能確實執行,仍請貴部協助並轉知所屬縣市政府針對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取締積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