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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原管有台北市學府段二小段一八八、一九五號及瑞安三小段六三號土地連同房舍該售與現住人,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該局抑現住人負擔案


內政部72.5.5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二一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公告徵收後受益土地之移轉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徵收程序至為明顯。他如該受土地隻方另有約定者,非該徵收條例之疑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