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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函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使用之變電站、無線電及號誌機房等附屬設施之興建,得否免依建築法請領建築執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12.01.台內營字第8709636號

說明:

一、依據貴部87.11.06交路87(一)字第008788號函辦理,兼復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7.09.22.98台高企發字第047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案據貴部上開號函所稱,係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有關台灣南北高速鐵路使用之變電站、無線電及號誌機房等附屬設施是屬於該法定鐵路附屬設施。另依台灣高鐵公司興建計畫所載,其高速鐵路使用之變電站、無線電及號誌機房等附屬設施將為無人看之機房,其中變電站係採用電力遙控系統監控,上述機房皆無提供個人或公眾使用,僅作為高速鐵路供電及行車安全控制之用。是上開高速鐵路使用之變電站、無線電及號誌機房等附屬設施,應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建築執照。另有關該附屬設施之興建,仍請貴部依鐵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