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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國民住宅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及國民住宅承購人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等建造行為,應辦理事項

內政部66.8.10台內營字第744827號函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國民住宅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註明係政府核准貸款興建之國宅。嗣後使用人倘依有關規定申請增建改建及修建等建造行為,應檢附縣、市主管國宅單位審查同意蓋有戳記之圖面,始得核發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