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領建造執照,其原建築期限完成部分,是否應視同違反建築法第55條規定,而依同法第87條處分罰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7.17.台內營字第24121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7.03.73建四字第151595號函。
二、按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如工程中止或廢止,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業巳明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五百元(現行法令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內政部函 73.07.17.台內營字第24121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7.03.73建四字第151595號函。
二、按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如工程中止或廢止,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業巳明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7條規定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五百元(現行法令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