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其剩餘未興建之空地是否視為法定空地,原建造執照逾期失效,其剩餘未興建之空地如要重新單獨以一宗土地申請開發興建,是否應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14.營署建管字第0960009974號
說明:
一、復貴處96年1月23日經加高3字第09601001710號函。
二、按建造執照作廢後,該建築物應視為建築法第55條之第1項第4款「工程中止」,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理,本部63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釋在案。另按「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分別為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2條及第6條所明定。是本案建造執照逾期失效後,似得依上開規定視為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之「工程中止」,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可供使用部分(含領得部分使用執照部分)辦理變更設計,以檢討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法令,及其建築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後,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