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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集合住宅類(H-2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3.22國署建管字第1130028479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13年3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01073號函。

二、查本署112年8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120054752號函說明二:「有關H-2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附表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備註二『供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另本署於103年1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70353號函說明二:『……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申報事務時係按實際現況用途及下列標準擇一辦理檢查:……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一致者〕。4.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現況用途、構造設施設備與原領(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內容(包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第2頁共2頁及認可證明文件)一致者〕……』檢查項目及標準,已有明定。」對H-2集合住宅類公安申報檢查項目及方式已有明釋。

三、依本署112年8月22日新聞稿:「……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在民國71年7月15日修頒時增加規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這條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該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各專業人員在進行個案檢查時,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個案抽複查時,應該依據這個標準來做個案認定。……」業已明示,有關貴局函詢集合住宅類(H-2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1案,涉個案事實認定,請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