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建物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戶,可否以二人名義等候承購國宅
內政部營建署82.8.3營署宅字第一一九四二號函
按公共工程拆遷戶如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拆遷之建築物符合本部78.4.18台(78)內營字第六九四三三九號函規定者,若該建築物所有權為二人以上所共有,同意由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人共同等候承購國宅乙戶並共同持分之。
內政部營建署82.8.3營署宅字第一一九四二號函
按公共工程拆遷戶如符合國宅承購資格,且拆遷之建築物符合本部78.4.18台(78)內營字第六九四三三九號函規定者,若該建築物所有權為二人以上所共有,同意由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人共同等候承購國宅乙戶並共同持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