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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可否通知議員列席並開放新聞媒體採訪

內政部85.10.9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七二八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以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所明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通知議員列席,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至開放新聞媒體採訪乙節,查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本部都委會已有開放記者列席之作法,對審議流程透明化具有重要意義,可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酌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二、本部六十五年五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號函有關議會要求派員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聽證,應不予允許之規定,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