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相關條文規定執行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3.17.台內營字第8472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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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第一案
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八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得否依同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二十八條所稱之「總樓地板面積」,係基於容積管制精神而訂定,是得依同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總樓地板面積」核計之。
第二案
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應如何計算?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所稱之「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係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
第三案
案由: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住宅,一樓為店舖或辦公室等用途,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決議: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四案
案由:高層建築物之「樓層數」認定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之認定,以實際設計之樓層數為準。
第五案
案由:高層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決議:由建築師依實際設計需要及設備規格簽證負責。
第六案
案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高層建築物設有燃器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疑義?
決議:高層建築物作為住宅使用者,其各使用單元之燃氣設備垂直供氣管路應集中設置。
第七案
案由: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補充規定。
決議:建議由消防署納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臨時動議: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四年二月六日八四高市工務建字第二六六○號函關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五二六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疑義。
決議:本案仍應依本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台(84)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五二六號令修正增訂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