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程序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9.8.10營署宅字第0990052735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第1款,申辦購置住宅貸款程序:(一)經核定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上開規定所稱辦理貸款手續,係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核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持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另關於辦理貸款之各項手續(包括申請、核准、簽約、設定、撥款等)之時程,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惟應依上開規定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
三、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同法第50條第1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爰若遇假日、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