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罰則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政部89.7.25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二六號函
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內部單位之執行分工,都市計畫法及同法省(市)施行細則中並無限制規定。是以,有關貴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罰則規定案件之處理,依法應由貴府辦理,至於貴府內部各單位如何分工及是否成立聯合稽查小組辦理乙節,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內政部89.7.25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二六號函
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至於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內部單位之執行分工,都市計畫法及同法省(市)施行細則中並無限制規定。是以,有關貴市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罰則規定案件之處理,依法應由貴府辦理,至於貴府內部各單位如何分工及是否成立聯合稽查小組辦理乙節,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