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設置法定停車空間,涉及臨接計畫道路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8.29.營署建管字第0942915062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4年7月12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140300號函。
二、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其農路應依同編第61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為本部86年10月18日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函所釋示。上開函釋「農路」之性質,係基地至建築線間之通路,與本案建築基地臨接依法定程序公告寬度之計畫道路,性質不同,故本案無本部前揭函之適用。至關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寬度之限制,請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