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有土地提供興建國民住宅,可否不受「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內政部72.9.12台內營字第一七九四九四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政府機關依該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原係指省市縣公有土地而言,唯鄉鎮(市)有土地亦屬政府機關之公地,參照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其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應無須受「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內政部72.9.12台內營字第一七九四九四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政府機關依該條例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原係指省市縣公有土地而言,唯鄉鎮(市)有土地亦屬政府機關之公地,參照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其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應無須受「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