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申請建造執照時,如原有校地緊臨尚未完成徵收之學校預定地,是否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免自現有地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1.08.台內營字第9082067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12月4日八九投府工築字第8918850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校舍「臨接建築線或鄰地境界線者,應自建築線或鄰地界線退後三公尺以上建築」,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校舍與外界有相當之距離,免致教學及課業活動受外界之侵擾,本89年7月31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208號函業有明釋。本案學校之鄰地雖為學校預定地,但未完成徵收前,教學及課外活動仍有受鄰地活動影響之虞,是校舍之配置仍應依該規定自現有地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三、影附本部89年7月31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2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