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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呈營造廠商承包建築工程疑義乙案、電仰知照由。

內政部函 55.02.04.台內地字第194263號

說明:

一、55.01.11.建四字第63660號呈悉。

二、據呈營造廠商因案被處分停業應屬限制其在被停業期間不得再行參加工程投標及承接新工程,至其已經承包尚未完工工程,似應依照與業主所簽訂契約規定,由原承包廠商負責繼續完成,以免廠商藉此取巧而致業主蒙受損失引起糾紛1節,核尚可行、准照辦理。

三、電仰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