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地區內,非「供公眾使用及公有之建築物」,其符合該辦法第3、7、10條之規定者,應否申報開工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1.06.台內營字第706197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10.09.建四字第163325號函。
二、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之建築物,其建築造或使用,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為「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4條所明定,惟對合於同辦法第3、7、10條規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及公有之建築物」,應否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乙節,上開辦法既無明文規定,自不宜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