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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轄兒童玩國附設之機械遊樂設施依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結果報請備查乙案,有關說明三所載機械遊樂設施合格標示事宜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6.09.營署建管字第0920031968號

說明:

一、依據貴局92年5月29日北市工建字第092523941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有關機械遊樂設施合格標示,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機械遊樂設施合格標示,請一律以A4白紙彩色影印,明顯張貼於售票口或入口處;另各機械遊樂設施之安全說明應依其使用執照記載之特性、安全保養及修護規定詳實標示,並安置於明顯處供民眾閱讀。安全說明看板之尺寸大小不得小於寬60公分高90公分。」為本部91年10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1008號函所明定。至貴局函轉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建議修正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報告書格式乙份,雖經本署92年5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22907660號函復「…依新修正建築法第77條之3第5項規定應於管理辦法中定之…」,惟於新修訂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頒布施行前,有關機械遊樂設施之合格標示事宜,仍請依內政部上開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