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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場用地」及「住宅區」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九條規定合併規劃設計乙案,查「市場用地」係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應請比照本部78.05.22.台內營字第698427號函(註)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 78.06.01.台內營字第698451號

說明:復 貴會78.05.15.台建師技字第24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