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受懲戒處分之累計是否有時效上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9.12.台內營字第9012695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964300號函。
二、按「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撤銷其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45條第2項已有明定,依前揭規定處分之累計並無時效上之限制。
內政部函 90.09.12.台內營字第9012695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964300號函。
二、按「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撤銷其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45條第2項已有明定,依前揭規定處分之累計並無時效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