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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雙溪鄉民○○○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型式是否可視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以取締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12.17.台內營字第044758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11.05.(68)建四字第209598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適用地區,除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經內政部指定地區。以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同法亦適用之。本案建築物變相改為餐廳,貴廳得本於職權,依實際使用狀況,依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加予管理,以維公益。

三、查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又同法第19條規定,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委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關於○○○君使用本案土地,興建房屋有無經國有財產局同意,請貴廳洽詢該局辦理,其有違反上開規定者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