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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緊急昇降機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是否得以設置刷卡機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2.01.營署建管字第094006230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1月1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0940126320號函。

二、「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為本部94年7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983號函明示在案,又按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故緊急用昇降機自不宜經約定而設置刷卡機,其設置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06條及第107條規定辦理。至於旨揭乙案可否依違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分乙節,係屬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逕依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