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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申請設置資源回收機構乙案

內政部92.1.20營署都字第0九二000一六0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零星工業區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與其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而無污染性之工業,則係指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相關管制標準規定之工業。復查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相關設施之性質,前經經濟部工業局函示,同意將其視為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工業設施之一種,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中,就資源回收機構之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予以嚴格規範。本署爰以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營署都字0九一00三0五八二號函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相關設施,得於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申請設置,本案請依本署上開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