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作變電所使用之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其使用單位已由國營事業轉為股份公司型態,是否仍符合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管制
內政部85.4.8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四五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機關用地,係專供政府機關使用,私人團體不得使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股權,台灣省政府及其所屬單位之股份計占九三‧一九%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依上開解釋,該行自為公營事業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就廣義而言,應屬政府機關」,前經本部74.4.9台(74)內營字第三○二○一四號、財政部79.4.4台財融第七九○○七九六五五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5.31(79)局貳字第二○三九二號書函分別明示在案。台電公司雖轉為股份公司組織型態,惟查該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數額中經濟部、台灣省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持有該公司之股份,佔資本額百分比高達九四%,依上開函示仍係國營事業機關,就廣義而言應屬於政府機關。其繼續使用本案機關用地自仍符合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管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