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有關未領有總幹事證照之住戶,依本部94年6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016號函釋,是否仍適合擔任社區大廈總幹事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111.3.1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175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月13日府授都建字第1116102706號函。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總幹事」1詞及相關規定,如貴府所指係為管理服務人執行業務事宜,本部104年11月1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7184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如貴府認有仍有研修本條例之需要,請提供修正理由及修正文字之建議,俾供本部研修本條例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