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事務所函為有關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可否免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9.01.28.營署建管字第0990004282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9年1月15日(99)詹建師字第003號函。
二、「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明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又同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上開規定所稱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取得建築物提供室內裝修使用之一切證明文件,如使用自有建築物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建築物從事室內裝修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本部92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20089952號函已有明釋。至於貴事務所函為有關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如為數人共同持有產權之建築物,申請人為所有權人其中一人為代表時,其須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與民法第820條相互競合一節,按民法第820條有關共有物之管理,與前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規定,係屬二事,並不宜相互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