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卅條規定之疑義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eq \o\al(\s\up 10(查 照),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6.10.06.台內營字第8681794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5年12月30日(85)建四字第06918號函、86年5月23日(86)建四字第026098號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6年2月19日北市工建字第86301369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6年2月21日(86)高市工務建字第3279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86年9月23日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相關公會團體研商,獲致結論:「高層建築物之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公式為A0≦(1+Q)A/2,其中Q值為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卅條第一項所明定。另查『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係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為本部84年3月17日台(84)內營字第8472341號函所明釋。至上開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有關法令規定核計之該基地最大建蔽率係指允建該基地最大建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