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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鋁質貨櫃屋作為安檢場所應否申請建造執照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5.15.台內營字第705693號

說明:

一、復 貴府78.05.05.高市府工建字第14845號函。

二、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2項辦理。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