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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街計畫經核定並依法發布實施後,如認為該計畫不合實際情形,擬修定為特定區計畫之作業程序


內政部68.10.26台內營字第四○一六九號函
按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兩者訂定條件不一,建設目標互異,擬定、核定、發布實施程序非同。故將鄉街計畫改定為特定計畫,應先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完成特定區計畫,於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同時廢止鄉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