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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是否得不受「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開放經營民宿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07.05.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7991號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6月29日觀賓字第0960016280號函。

二、旨揭使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為其容許使用項目之一,其許可使用細目列有「民宿」(附帶條件: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惟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上開附帶條件係依據貴管「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予以訂定,故旨揭4種使用地之農舍擬作「民宿」使用,仍應受前開附帶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