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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函詢僅有身分證字號而未持有身分證且戶籍已自國內遷出之國民得否承購國民住宅1案

內政部97.6.11營署宅字第0970032074號函

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條略以:「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計劃,依左列方式,用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及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一、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另參酌本署95年4月12日營署宅字第0950016749號函意旨:「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若已取得本國國籍,但尚未在本國設有戶籍,仍不符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規定。」

二、國民住宅係供設有戶籍之本國家庭居住,倘若國民於本國未設有戶籍,即不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