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倘於施工中之建築物面積增加(整體性無法分開承造)變更設計其工程造價超過承攬規定限額,應如何處理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8.09.台內營字第2505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9建四字第23143號函。
二、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總價,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7條,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均設一定限制,自應從其規定。祗要其為同一建築,則不得以其於施工中變更設計擴大建築面積,工程造價增加所可變更。倘起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因而工程造價超過上開規定限制金額者,應重新另覓合於規定等級之營造廠商,用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