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戲院在建築技術規則發布前建造如未附設防空避難室者,得否增加現有之放映場所案會議紀錄,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2.14.台內營字第8672235號
說明:
一、查建築技術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空避難設備第140條至第142條已於78.11.13.台內營字745541號令修正公布,是本部72.09.20.台內營字第176099號函應予停止適用,回歸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二、查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修理或變更者,於「建築法」第9條第4款明定為修建之行為:次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室內裝修行為,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本案舊有戲院在其原核準用途範圍內,不增加建築物高度、樓地板面積、觀眾席面積及原所容之人數下,依上開規定,其一廳改多廳得視為修建或室內裝修之行為,是無同編第140條至第142條之適用;至其究屬前揭之何種行為,為事實之認定,請主管建築機關本於權責,逕行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