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適用疑義
內政部72.3.19台內營字第一四五二三三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其買受人應無負擔已開徵而未繳納工程受益費之義務。
二、已開徵而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確實查明有無欠繳情事。至於經查封拍賣之土地,可依財政部69.1.30.台財稅第三○九三八號函會適結論(二),於法院訂定拍賣拍賣土地底價,函請當地稽徵機關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之數額通知法院時,應將所欠應繳工程受益費一併通知,俾便法院在拍賣公告中予以註明,以便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