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南市政府函有關徵收崇安街道路工程受益費,自強段八七○地號祭祀公業土地受益費經催徵涉及土地承租人與使用人之查核疑義案
內政部75.5.11台內營字第三九○八○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為祭祀公業管理人,而其法定管理人死亡後,在尚未產生合法繼任人前,應繳工程受益費可由經徵機關協調民政、地政機關查明該祭祀公業已知派下員,促其於應納工程受益費期限內儘速產生繼任法定管理人,或用已知派下員依限繳納工程受益費。」、「公同共有土地未設定管理人及辦理分割持分,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根據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公同共有人查實分別開單徵收之。」前經本部70.1.7.七十台內營字第六三九一六號函附會商結論及67.12.1.台內營字第八一九七七六號函分別明釋,本案請依照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