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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予一般條件者(即未具國民住宅貸款資格者),有無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之適用乙案

內政部95.1.16台內營字第0950800030號函

一、按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政府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其為政府出租者,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之出售對象若為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第3項:「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報請內政部核准調整第1項承購、承租之限制。」者,仍有上開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之適用。

二、另本部79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798976號函略以:「國民住宅免徵不動產契稅,係指由政府直接興建並出售供較低收入家庭居住之國宅,至以標售方式出售之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無該條規定之適用。」係指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之標售,無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之適用;至於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予一般條件者(即未具國民住宅貸款資格者)適用國民住宅條例第15條規定乙節,與上開函釋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