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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損壞鄰屋事件處理疑義,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8.25.台內營字第43200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07.25.府建四字151463號函。

二、按建築物施工中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情事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此為建築法第58條第3款所明定。是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損壞鄰屋事件,其有無危害公共安全情事,自屬主管建築機關之認定範圍。本案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依上開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