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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辦妥垂直產權分割之建築物,得否視為兩棟獨立建築物而各自受理變更使用申請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8.22.台內營字第8681537號

說明:

一、復貴局本(86)年7月31日北市工建字第8630817700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關於已辦妥垂直產權分割之建築物,得否視為兩棟獨立建築物而各自受理變更使用申請案,查本部86年7月16日台(86)內營字第8673273號函說明四已釋明:「至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其有增建、改建、修建及變更使用等,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與其產權登記及門牌編釘無涉。」,本案建築物既非依建築法規有關規定辦理分割為分別獨立之建築基地或建築物,故仍應依原使用執照範圍整體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