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納骨塔、殯儀館、火葬場等喪葬設施是否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1.13.營署建字第32447號
說明:
一、復貴司86年12月22日86內民司發字第8651565號書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納骨塔、殯儀館係屬上開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至火葬場設置之各項設施亦應依首揭規定認定之。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1.13.營署建字第32447號
說明:
一、復貴司86年12月22日86內民司發字第8651565號書函,
二、按建築物為定著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納骨塔、殯儀館係屬上開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至火葬場設置之各項設施亦應依首揭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