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端函詢有關工業區內同一興辦工業人興建多棟廠房建物,在辦理分戶急增邊門牌並個別申請工廠設立以供多廠使用時是否應在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9.7.1營署公字第21308號函
新開發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所稱「新開發工業區」,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及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二種。台端所詢原工廠多棟廠房經核准分為多廠設立,且經環保機關審查為非屬應先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事業,若僅申請建物分戶,變更辦理增編門牌,且其生產量及員工均不變時,則得免再另行設置專用下水道。所詢事涉水污染防治法部份,請另洽環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