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道路可否視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經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內政部71.11.27台內營字第一二二二九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基隆市復興路二一二巷計畫道路,既經基隆市政府函稱,係該府於六十五年十二月八日方以基府工都字第六九○一號公告列為都市計畫道路,故其土地被徵收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經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