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之「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得否申請延長
內政部86.7.10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二三號函
按「依法所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使用之期限自應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為期所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能確實依前開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各級地方政府應就其都市發展趨勢及財力狀況,詳縝考慮於土地徵收計畫書內,載明其開闢使用之年限,並應確實依照辦理」,前經本部七十一年十月廿二日七十一台內營字第一一○八八四號函釋示在案。準此,各級地方政府於訂定土地徵收計畫時應審慎考量,徵收土地案經核准後,自應依核准之計畫期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