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G8A站用地 聯合開發案,是否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辦理 ,復請查照。
內政部110.9.1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3866號函
說明:
一、復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10年7月29日110(原)字第1100700008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一、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有關申請建築執照基地內有部分建築物為特種建築物、部分非特種建築物,因特種建築物為經行政院許可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規定之建築物,非屬建築執照申請範圍,同一建築基地內其餘應申請建築執照部分如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組使用,適用上開總則編第3條之4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免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但如行政院許可該特種建築物時許可條件另有要求,應依許可條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