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且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若於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後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時,可否視為已完成細部計畫,據以辦理空地調查
內政部69.4.29台內營字第九九二五號函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規定(即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訂定地區,以該計畫業發布者為準。」故本案都市計畫地區是否劃為空地限建之範圍,應由該管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合併訂定之計畫是否業已發布,作為劃定空地調查範圍之依據,至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大小,並不影響空地調查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