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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局受理拆除執照(或建造執照併案拆除地上建物)申請案建請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及如何補辦手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0.09.04.台內營字第9085242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5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200700號函、90年7月10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593900號函。

二、本案本部營建署並以90年7月4日90營署建管字第927711號函詢相關單位在案,有關貴局受理拆除執照(或建造執照併案拆除地上建物)申請案建請「原有建築物如仍有產權登記,則需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拆除同意書以免糾紛,拆除平面圖則由申請人(如委託建築師辦理則由建築師)依建物測量成果圖繪製並計算面積(不考慮是否有違章建築);如原有建物無產權登記,則拆除平面圖由申請人或建築師自行繪製及計算面積並負責,另由申請人檢附拆除切結書負持有產權責任;對拆除執照所需填寫之住址、拆除物概要構造種類用途等,如有產權登記則依登記簿謄本所載填寫,如無登載或無產權登記則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等節,尚屬可行,同意備查。惟上述意見應請納入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規定,以資依循。

三、建築物如未經許可擅自拆除者係違反規定,有關補辦拆除執照乙節,貴局擬於該拆除執照加註「原有建築物已先拆除,而檢具之書、圖,由申請人及建築師負一切法律責任」之意見,查與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0年5月24日建師全聯(90)字第0399函說明二稱之意見不同,該會意見亦應納入考量,請先釐清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