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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案經完成法定程序依法發布實施後,為開闢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是否需經各級民意機關同意後,再據以執行

內政部82.2.3台內營字第八一○六八○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實施進度及事業財務計畫等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為都市計畫書圖所應表明之內容;又依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為之,而該法所定程序,並未有都市計畫應先經民意機關同意之規定,且貴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及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亦未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有是項審查權或同意權。準此,地方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執行都市計畫,開闢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似無需先擬具開發計畫經民意機關同意,再據以編列預算開發。惟為使執行預算順利通過,以利都市建設之進行,應請加強與民意機關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