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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函為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農業設施申請建築執照事宜,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114.01.07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782號函

一、復貴部113年11月15日農授農保字第1132656112號函。

二、有關農業設施面積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者,其應否依建築法核發建築執照1案,本部於112年9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2259號函(註)已函釋在案,請依前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按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第6條規定:「設置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於設置前,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業就貴部所述屋頂負重及乘載安全問題,應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尚無疑義。

四、查「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所明定,來函說明三後段建議事項擬排除上開但書規定,涉牴觸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事項,係屬貴部權責,尚請卓酌。

※註:112.09.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2259號函請參閱附錄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