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舍及原住民住宅建築物高度之計算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6.07.台內營字第8983650號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委員○○轉○○○君89年5月6日陳情書及嘉義縣政府89年5月25日89府工建字第58440號函辦理。
二、按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且其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7款第5目所明定。有關農舍或原住民住宅,其設置斜屋頂坡度不大於一比二,且不小於一比四者,該斜屋頂高度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以鼓勵設置斜屋頂,提升鄉村景觀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