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合法農舍得否兼營農藥零售販賣業乙案
內政部97.7.25台內營字第0970805732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僅規定農業區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之相關規定,而未明訂農舍允許使用細目。經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略以,依農舍性質及農業發展條例立法意旨觀之,農舍之管制標準及其可容許使用之內容,應不因土地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而所不同;復經洽本部地政司意見略以,按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3項規定附表1明定農舍許可使用細目,至於各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則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本案倘經上開許可細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建設(工務)局)及農業單位認定屬該細目之適用範疇,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是以,本案請依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意見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