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會議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會議結論,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87.12.04.台內營字第8773445號
說明:
一、本案經本營建署組成「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整理專案小組」,並邀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部分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及公會召開專案會議,獲致決議如說明二。
二、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在不妨礙其設置目的之原則下,防火間隔內得設置平面式車道,及以不燃材料構築且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雨遮、花台、汽車坡道、人工地盤、採光井、圍牆等設施或構造物;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作為避難層出入口接通道路使用之通路及依同編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接通道路者,其規定寬度範圍內不得設置。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之圖110-(3)、圖110-(4)、圖110-(5)及圖110-(6)配合修正如後附圖例。
附件